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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組織章程對照表(含報告書與會議紀錄、議程)

 

111學年度 53屆地理系學會 新舊章程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修正原因

第二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學會正式會員之義務如下:

  1. 繳納會費4000元,可分期繳納,繳納日始自每學期開學日三天後,一次繳納500元。(若為家境清寒者,附上相關證明得以減免一半會費)
  2. 若單一學期未繳清全額會費者,則下一學期起即喪失會員資格。
  3. 維護地理學系及本學會之公物。
  4. 出席本學會會員大會。
  5. 如當然成員繳納會費時已為一年級下學期,則須繳3500元即可。

二年級上學期,則須繳3000元即可。

二年級下學期,則須繳2500元即可。

三年級上學期,則須繳納2000元即可。

三年級下學期,則須繳納1500元即可。

四年級上學期,則須繳納1000元即可

四年級下學期,則須繳納500元即可

第十一條 本學會正式會員之義務如下:

  1. 繳納會費4000元,可分四期繳納,每期為一個月,一次繳納1000元。(若為家境清寒者,附上相關證明得以減免一半會費)
  2. 若單一學年度未繳清全額會費者,則下一學年起即喪失會員資格。
  3. 維護地理學系及本學會之公物。
  4. 出席本學會會員大會。

更動第1、2點因一次繳納一千對於部分學生可能造成壓力,為鼓勵系上同學參與活動,改為八期繳清,一期500元整。

新增第5點用以銜接就收費制度以及給予想加入系學會之成員適當繳費。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本學會之最高行政機構。

第二十三條  執委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

第二十四條 執委會成員由當屆系學會幹部擔任。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職權如下:

  1. 執行大會之決議。
  2. 擬定會務計劃。
  3. 應對各項活動提出預算。

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代表委員會(以下簡稱代委會)為本學會之立法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代委由各班正式會員選出一至四位,成員不得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  代委會主席及會議記錄者由代委相互選出。

第二十五條  代委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及總務長需列席報告會務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  學期第一次會議須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七條  代委會職權如下:

負責本學會經費預算及結算的審核。

支持暨協助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若代委會因人數不足或是其他因素而無法召開時,則由執行委員會直接在會員大會上公佈並審查預算及結算。

刪除原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因代表委員會經主任與老師討論後得出並無必要性且會導致執行委員會之效率受到延宕,故此刪除。

第五章 組織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敦請地理學系主任或系上老師為專業指導老師,指導本學會會務之推行。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行政輔導老師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老師,得列席本學會各項會議及參加各項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一人,得設文書組、總務組、活動組、場器組、美宣組、體育組、公關組、攝錄組。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社團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會長改選事項如下:

(一)每學年末會長須召開會長改選大會。

(二)會長採自由競選及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總投票人數必須超過總正式會員人數三分之一當

選始生效。

(四)若第一次投票,總投票人數未超過總正式會員人

數四分之一,則擇期進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須超過總正式會員人數二分之一。

(五)若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則需於兩個禮拜內擇期進行另一次投票。

第二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本學會之最高行政機構。

第三十條  執委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

第三十一條 執委會成員由當屆系學會幹部擔任。

第三十二條 執委會職權如下:

  1. 執行大會之決議。
  2. 擬定會務計劃。

應對各項活動提出預算。

刪除原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故將後續條目向前挪移。

第六章 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綜理全會會務。

(二)為會員大會、執委會之主席。

(三)監督及協調各組。

(四)任命副會長、各組組長並分配職權。

(五)代表本學會與本系老師及本校行政單位接洽。

(六)若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會務。

(二)代理會長主持會議。

(三)監督及協調各組。

(四)同意會長提名之本學會幹部。

(五)若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文書組長代理。

第三十三條 文書組職權如下:

(一)本學會活動紀錄及相關會議資料整理。

(二)會員大會、代委會(刪除)及執委會會議紀錄。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四條 總務組細分為會計組、出納組:會計組職權如下:

(一) 會計、經費收支之紀錄。

(二) 掌管經費。

(三) 收取系費。

(四) 編列年度預算案。

(五) 製作月報表。

(六) 公告每月本會經費收支狀況。

(七) 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並擔任代委會報告者。出納組:

(一) 出納之紀錄。

(二) 收取並保管各活動發票、收據。

(三) 開收據給繳費者。

(四) 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五條 活動組職權如下:

(一)本學會一切康樂性活動之籌劃。

(二)本學會參觀事宜之規劃。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六條 場器組職權如下:

(一)場地設計、預約、訂定及器材準

      備。

(二)維護、管理及維修本會之財產。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七條 美宣組職權如下:

 (一)協助活動海報美宣品製作。

(二)協助本學會活動會場布置及佈告

      欄之維護。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八條 體育組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系系隊相關事宜。

(二)接洽校內、外之各項競賽活動。

(三)本學會內體育活動之聯繫與策

      劃。

(四)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九條 公關組職權如下:

(一)本學會與廠商之聯繫。

(二)本學會連絡事宜。

(三)各活動宣傳。

(四)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條 攝錄組職權如下:

  • 負責本學會各活動攝影事宜,

      並將活動照片整理歸檔。

(二)管理本學會網頁、部落格。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敦請地理學系主任或系上老師為專業指導老師,指導本學會會務之推行。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行政輔導老師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老師,得列席本學會各項會議及參加各項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一人,得設文書組、總務組、活動組、場器組、美宣組、體育組、公關組、攝錄組。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社團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會長改選事項如下:

(一)每學年末會長須召開會長改選大會。

(二)會長採自由競選及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總投票人數必須超過總正式會員人數三分之一當選始生效。

(四)若第一次投票,總投票人數未超過總正式會員人數四分之一,則擇期進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須超過總正式會員人數二分之一。

(五)若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則需於兩個禮拜內擇期進行另一次投票。

刪除原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故將後續條目向前挪移。

第七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

(二)校內外各項補助及募款。

(三)會費存款孳息。

第四十二條 經費之動用由總務組籌劃,交由代委會審核。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欲出會者退費標準如下(本條款適用於繳交全額會費者):

因本學會一個月內會舉辦兩場活動,故:

(一) 入會一個月內,依繳交金額退費70%。

(二) 入會二個月內,依繳交金額退費50%。

三) 入會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依繳交金額退費30%。

(四) 六個月後不予退費。

第四十四條  退費程序:

(一)欲退費者請至本會會辦辦理;若為代理人,請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欲退費者之委託書及學生證正本佐證,否則視為無效案。

(二)填寫申請單並繳交給本會會長。

經由本會指導老師、會長、總務長審核簽章後,通知欲退費者或代理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綜理全會會務。

(二)為會員大會、執委會之主席。(三)監督及協調各組。

(四)任命副會長、各組組長並分配

      職權。

(五)代表本學會與本系老師及本校

      行政單位接洽。

(六)若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

      會長代理。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會務。

(二)代理會長主持會議。

(三)監督及協調各組。

(四)同意會長提名之本學會幹部。

(五)若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文書組長代理。

第四十條 文書組職權如下:

(一)本學會活動紀錄及相關會議資料整理。

(二)會員大會、代委會(刪除)及執委會會議紀錄。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一條 總務組細分為會計組、出納組:

會計組職權如下:

(一) 會計、經費收支之紀錄。

(二) 掌管經費。

(三) 收取系費。

(四) 編列年度預算案。

(五) 製作月報表。

(六) 公告每月本會經費收支狀況。

(七) 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並擔任代委會報告者。

出納組:

(一) 出納之紀錄。

(二) 收取並保管各活動發票、收據。

(三) 開收據給繳費者。

(四) 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二條 活動組職權如下:

(一)本學會一切康樂性活動之籌劃。

(二)本學會參觀事宜之規劃。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三條 場器組職權如下:

  • 場地設計、預約、訂定及器材準備。

(二)維護、管理及維修本會之財

      產。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四條 美宣組職權如下:

(一)協助活動海報美宣品製作。

(二)協助本學會活動會場布置及佈

      告欄之維護。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五條 體育組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系系隊相關事宜。

(二)接洽校內、外之各項競賽活 

      動。

(三)本學會內體育活動之聯繫與策

      劃。

(四)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六條 公關組職權如下:

(一)本學會與廠商之聯繫。

(二)本學會連絡事宜。

(三)各活動宣傳。

(四)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第四十七條 攝錄組職權如下:

  • 負責本學會各活動攝影事宜,並

  將活動照片整理歸檔。

(二)管理本學會網頁、部落格。

(三)設組長一人綜理全組事務。

刪除原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故將後續條目向前挪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送學生事務處課外輔導組核備施行之。

第五十三條  

本學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送學生事務處課外輔導組核備施行之。

刪除原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故將後續條目向前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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